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