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