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年未用完的薪材、自用材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为下年度商品材的采伐限额。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