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及时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应当多于采伐林木的面积和株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