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培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优良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