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优良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