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