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依法划归农户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划定之日起七十年不变,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