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条有效拍卖、转让、租赁、入股、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估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