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