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