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整理本行政区域的茶文化遗产,对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播。

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茶叶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