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绿色餐饮、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茶产业的生态、文化和非农价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