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