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茶叶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执行品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茶叶公用品牌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