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二十条有效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