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