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