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