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