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