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