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国家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