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国家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