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向民办学校滥收费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