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鼓励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