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酒旅融合、山地康养等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