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