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泸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酒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文化旅游资源优势,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