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