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