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本园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共享停车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