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停车泊位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

(二)合理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四)非充电需要,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公共泊位;

(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停车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