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九章 社会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强化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优化完善基层治理模式,推动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