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联动四川天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主动融入西部科学城建设,推动与成资协同开放走廊、成渝中线科创走廊沿线区域及其他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平台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