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