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处置施工围堰、临时阻水设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