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

已经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清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