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