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