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存在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的,也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案件,由该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