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