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成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