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案件类别,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领域等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