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有效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向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