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公众需求等因素,在城乡社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下列服务:(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五)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