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四十三条有效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对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林,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综合除治。松材线虫病疫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统一清理;属于其他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由其经营者、管理者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统一清理。清理松材线虫病疫木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