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灾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开展联防联治。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