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四十条有效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除治救灾工作。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反复或者发生次生灾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