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