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