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供水保障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渗漏可能污染水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报告。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进行抢修,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