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高层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计建设蓄水池、加压站等二次供水设施及其消毒、防护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